(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 Ineltek GmbH(以下称“使用方”)的所有销售、交付及其他服务,包括咨询和培训服务。因此,根据《德国民法典》(新版)第 305 条第 3 款,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未来的所有业务关系,即使未再次明确约定。最迟在接收货物或服务时,本条款即视为已被接受。
(2)
客户的一般交易条款仅在使用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的范围内适用。
此书面形式要求仅可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放弃。使用方未明确反对客户的一般交易条款,不构成对该等一般交易条款的同意。
(3)
卖方与买方之间为履行本合同而达成的所有约定,均须以书面形式记载于本合同中。
(4)
就《德国民法典》(新版)第 474 条意义上的消费者而言,本交易条款在限制《德国民法典》(新版)第 433 至 435 条、第 437 条、第 439 至 443 条及第 474 至 479 条法定规定的范围内不予适用。此规定不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况下,法定规定取代本交易条款。
(1)
在书面订单确认之前,卖方的报价均不具约束力且可随时变更,除非报价中另有明确规定。使用方报价后,合同仅在使用方书面确认后方告成立。
对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或服务说明的更改,同样仅在使用方书面确认后方生效。
即使在订单确认后,使用方仍保留对报价作出轻微的、不危及合同目的的、因技术原因所需的偏离的权利。
(2)
价格信息仅在完整下单并完整执行订单的情况下有效。彩色图片可能存在偏差。
(3)
图纸、图片、尺寸、重量或其他性能数据仅在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时才具有约束力。
(4)
使用方对其交付和服务的保证、附加约定、更改和补充,须经使用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5)
使用方的员工无权作出超出书面合同内容的口头附加约定或口头保证。
(6)
口头说明、产品描述、性能说明等不构成保证。宣传册或类似资料中所含的产品描述信息不具约束力。
(1)
客户须正确、完整并及时地向使用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如客户未提供所需信息,使用方将以书面形式催告客户,并为其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使用方已完成的工作须予以支付报酬。
(2)
如使用方有义务在客户的场所或客户应提供的场所进行工作,客户须确保使用方的员工能够进入,并具备履行合同的一切条件。如客户未履行此义务,客户须向使用方赔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协作义务是客户的主要义务。
(1)
价格、使用方服务的报酬以及可能产生的附加费用,按合同签订时使用方有效的价目表或使用方明确偏离该价目表的书面报价计算。除报价中另有说明外,所有价格均为以欧元计的净价,使用方所在地交货,不含运费、包装、保险、关税、进口增值税或其他附加服务。
(2)
除另有说明外,使用方在报价日期起 30 天内受其报价中所含价格的约束。
其他情况下,以使用方订单确认中所述价格加相应法定增值税为准。
额外的交付和服务另行计费。
(3)
对于按需交付或定期订单,如在约定期限内仅接收了约定数量的一部分,使用方有权自行选择:对已交付部分按批量适用的价格计费,或交付并计费尚未提取的数量。
(4)
如卖方愿意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买方须承担运输、包装和保险费用。
(5)
国外订单适用特别条件。该条件取决于重量、运输方式和目的国以及当地适用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规定。除报价中另有说明外,价格均为以欧元计的净价,使用方所在地交货,不含运费、包装、保险、关税、进口增值税或其他附加服务。
(6)
如约定的交付期自合同签订起为四个月或更长,使用方保留因自身采购价格和/或工资及生产成本上涨而提高价格的权利。在此类涨价情况下,使用方将在发票中列明涨价因素。
(7)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持续性债务关系。
(8)
如采购成本或其他与购买价格相关的成本上涨,使用方保留相应提高价格的权利。
(1)
交付日期或期限不具约束力,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为具有约束力。如货物已于约定交付日期交给运输人,则视为已遵守约定的交付日期。应客户要求,使用方会通知客户货物已可发运。如处理、交付日期或期限出现重大偏差,使用方将立即通知客户。
(2)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使不可抗力以外的事件而导致使用方的交付不仅暂时性地显著困难或无法进行——尤其包括能源短缺、交通中断、罢工、停工、政府命令、客户不接受的价格调整等,即使这些事件发生在使用方的供应商或其分包商处——使用方即使在约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期限和日期的情况下,亦不对由此造成的交付和服务延误承担责任。此类事件使使用方有权将交付或服务推迟相当于阻碍持续时间加合理启动时间的期限,或就尚未履行的部分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如上述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在已经出现的延误期间,同样适用此规定。在此情况下,客户可能设定的宽限期亦相应延长不可预见事件持续的时间。使用方将立即通知客户此类延误的发生。如交付期延长或使用方被免除其义务,客户不得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3)
客户仅在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以书面形式为使用方设定合理宽限期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合同。
如使用方未在宽限期内履行,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客户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本条款第 10 条确定。
(4)
使用方有权进行部分交付和部分履行,前提是这些部分构成合同标的中完整且可供客户使用的部分。
(5)
客户事后提出的对服务或交付的更改或补充要求,将使交付期相应合理延长。
(6)
使用方遵守其交付和服务义务,以客户及时并正当履行其义务为前提。如客户拖欠先前服务的付款,使用方有权扣留交付,且无义务赔偿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7)
如客户迟延受领,使用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迟延受领发生之时起,货物意外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8)
如使用方尽管审慎选择供应商,仍未能(最终)获得供应商的供货,则在使用方将未能供货的情况告知客户,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向客户提出转让其对供应商享有的请求权的情况下,使用方免除其履行义务。在选择供应商方面,使用方不对轻微过失的选择过错承担责任。
(1)
适用约定的交付和付款条件。新客户原则上仅以货到付款方式供货。
使用方保留在例外情况下以立即付款作为交付条件的权利。
(2)
除另有约定外,使用方的发票须在开具后 14 天内全额净付,不得扣除现金折扣或其他折扣。支票或汇票在任何情况下仅作为付款手段被接受。
使用方有权向客户收取所有产生的托收费用。相关发票须立即支付。
使用方无义务接受支票或汇票。
(3)
客户的付款首先用于抵偿已产生的催告费用、利息,然后用于抵偿最早的债务。
如客户的信用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或客户拖欠付款,使用方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提供担保,或要求业务关系中的全部债权立即到期。此规定不适用于相对于与相应客户的订单金额而言数额轻微的债权的付款拖欠。
(4)
如客户拖欠付款,使用方可以要求按高于欧洲中央银行相应基准利率 5 个百分点的利率计收利息。如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利率提高至 8 个百分点。
主张实际更高的迟延损害赔偿的权利予以保留。
(5)
客户仅在其反请求无争议或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方可以反请求进行抵销或主张留置权。
(1)
包装按专业和商业惯例进行。特殊包装和替换包装按成本价计费。
(2)
除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外,约定“工厂交货”。如货物在使用方的营业场所交付,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使用方通知客户货物已可提取之时转移至客户。
(3)
在寄送买卖中,自货物交给执行运输的人员、其受托人或使用方指定的其他人员,或为寄送目的离开使用方仓库之时起,风险转移至客户。如应客户要求推迟发运,风险自通知可发运之时起转移至客户。如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意义上的消费者,即使在寄送买卖的情况下,风险亦仅在交付给客户时方转移。
(4)
如客户迟延受领,风险在使用方提出交付之时转移至客户。
(5)
发运不投保,除非客户自费为货物投保运输损坏险。
(6)
如因客户应负责的情形导致约定的服务无法在约定日期进行,风险在客户收到可交付通知之时转移至客户。
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客户在未事先书面取消订单的情况下拒绝受领交付,使用方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买卖合同情形下为 200.00 欧元
承揽合同情形下为已产生的加工费用。
(1)
无论交付和风险转移或本交付条款的其他规定如何,使用方的交付均在所有权保留下进行。所有权仅在客户清偿全部债权(包括未来产生的债权,无论其法律依据为何:汇票、支票、转让、担保、损害赔偿等)后方转移。在购买价款未全额支付前,使用方有权收回货物、另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
对于客户在从事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签订的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在与客户业务关系中的全部债权付清之前仍属于使用方所有。即使使用方已将个别或全部发票纳入往来账户并已结算及确认余额,此规定同样适用。对于此类客户,要求返还不视为解除合同。
(3)
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禁止对所交付的物品进行质押或让与担保。
仅允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在转售的情况下,客户现即将其对购买人的购买价款债权,以与使用方约定的购买价款为限,转让给使用方。
使用方接受此项转让。客户有权代使用方收取该债权,直至使用方撤销或客户停止向使用方付款为止。如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第三方所有的货物或物品一起转售,则对购买人的债权在使用方与客户约定的购买价款范围内视为已转让。如保留所有权的物品被扣押,客户须立即通知使用方,并同样立即告知扣押债权人所有权保留的情况。
(4)
所有权保留同样延及通过对使用方货物进行加工、混合或结合而产生的产品。货物的加工或处理始终为使用方并受其委托进行,但不使使用方承担义务。如在与第三方货物进行加工、混合或结合时第三方的所有权保留继续存在,使用方按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加工时其他被加工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取得共有权。如使用方的货物与相对于使用方货物而言构成主物的其他物品相结合,客户在其为所有权人的范围内将新物的共有权转让给使用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权视为本销售与交付条款意义上的保留所有权货物。
(5)
如客户全部或部分拖欠付款、停止付款,或对其支付能力或信用状况产生其他正当怀疑,则客户即使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亦不再有权处置这些物品。使用方此时有权要求提供货物收货人的信息和相关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收货人债权已转让给使用方,并收取客户对收货人的债权。
(1)
使用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具有约定的品质,或在未约定品质的情况下适合合同所预设的用途。如亦未约定此类用途,则保证所交付的货物适合通常用途,并具有同类货物通常具备、客户可根据货物种类期待的品质。
(2)
如所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时不符合此项保证,客户可首先要求使用方自行选择排除瑕疵或交付无瑕疵的物品。如使用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客户可自行选择解除合同或减少购买价款。
客户不得要求赔偿徒劳的支出。
(3)
对于与约定品质仅有轻微偏差、对可用性仅有轻微影响、自然磨损,或在风险转移后因错误或疏忽的处理、过度使用、不适当的作业材料或合同未预设的特殊外部影响而造成的损害,以及无法重现的软件错误,不产生瑕疵请求权。如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当的更改或维修工作,对于这些工作及其产生的后果,同样不产生瑕疵请求权。
(4)
质量保证请求权自货物交付起一年内届满时效。
(5)
如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意义上的消费者,第 10.2 条和第 10.3 条适用以下偏离规定:
补充履行的方式由客户确定
质量保证请求权的时效为两年
(6)
如客户为商人,其质量保证请求权以履行《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检验通知义务为前提。
(7)
如使用方提供了有瑕疵的维修服务,客户首先仅可要求补充履行,由使用方选择排除瑕疵或重新制作。
(8)
如使用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客户可自行排除瑕疵并要求偿还必要费用、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
(9)
质量保证限于或延及更换失效的元器件
如使用方在书面订单确认时已向供应商订购货物或材料,且该订单用于向客户继续供货或为客户进行加工,则在使用方自身未获得供货或未获得正确供货的情况下,使用方可以解除合同。如使用方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存在过错,则不享有此解除权。
(1)
使用方就其合同债权对由其制造或修缮的客户动产享有质权,前提是这些物品因制造或为加工目的而进入使用方的占有。
(2)
如客户将保留所有权下取得的物品交给使用方,承揽人质权在客户的所有权期待权上成立。
(3)
如交给使用方的物品不属于客户所有,使用方对客户享有购买价款或报酬请求权,于验收时到期。如客户不付款,使用方依照《德国民法典》第 273 条享有留置权。对所有权人,使用方享有《德国民法典》第 994 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请求权。
Ineltek 对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履行辅助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Ineltek 的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为何(包括例如履行不能、缔约过失、积极侵害债权、质量保证、侵权行为),均予以排除。
此责任排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违反合同重要义务的情形,但此时 Ineltek 的责任限于可预见的间接损害,且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00 欧元。
如 Ineltek 存在轻微过失,我们的责任最高不超过交付价值的 2 倍
缺少以书面形式保证的品质的情形
基于《产品责任法》的请求权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Ineltek 的任何损害赔偿义务均告消灭。
如无瑕疵报告,维修不提供保证。
(1)
不得对使用方的货物进行更改,亦不得加盖任何可能被视为客户或第三方原产地标识或可能造成该货物为特殊产品印象的特殊印记。
(2)
使用方不对所售货物的应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承担责任。
(3)
对于按客户说明制造的货物,使用方不对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责任;即使使用方参与了开发或按客户说明开发了货物,此规定同样适用。
(1)
如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意义上的消费者,且货物交付合同完全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即可在合同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用于发起或订立合同的通信手段)订立,则补充适用以下规定:
客户可在两周内向使用方撤回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撤回无需说明理由,须以文本形式或通过退回物品作出。
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撤回期限不早于收货人收到货物之日开始计算。
及时寄出即可视为遵守期限。撤回须向 INELTEK GmbH 作出。
使用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留在与客户约定的交付国。客户承诺注意,这些货物的再出口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交付国以及(如适用)产品原产国的对外贸易法律的约束,并可能因此需要客户获得许可。客户有责任了解个案中适用的对外贸易法律,并在必要时自行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
(1)
客户仅在事先获得使用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本交易条款以及使用方与客户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3)
履行地为使用方的营业场所。
(4)
如买方为《德国商法典》意义上的完全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使用方的营业所在地。
如本交易条款中的某项规定或其他协议框架内的某项规定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所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效力。
如本交易条款存在漏洞、不明确之处或其基础发生变化,应按符合整体协议意旨的方式予以解释。如某项协议无效或失效,应以一项尽可能接近失效协议意旨和目的的有效协议取而代之。
对本条款的偏离须采用书面形式。
(1)
Ineltek GmbH(以下称 Ineltek GmbH)的所有订单仅适用本条款,交付:免费送货上门
付款:14 天内付款享 2% 折扣,或 30 天内净付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特此明确反对承包方在其一般交易条款或订单确认中的条款。无保留地接受订单确认或交付不构成对此类条款的认可。
(2)
供应商首次按本采购条款供货,即视为承认本条款对其后所有订单的排他性适用。
(3)
订单和委托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经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除另有约定外,报价仅可在 14 天期限内接受。
(1)
交付按订单或 Ineltek GmbH 随后的指示在约定日期进行。承包方须立即告知日期变更。
(2)
承包方须遵守 Ineltek GmbH 以及货运代理或承运人的发运规定。所有发运单据、函件和发票中均须注明 Ineltek GmbH 的订单号和物品编号。
(3)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运输费用(包括包装、保险及其他所有附加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
订单中所述的交付期限或日期具有约束力,并以到达履行地为准。
(2)
对于未在订单所述交付日期交付的货物,Ineltek GmbH 有权拒绝受领,并由承包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将其退回或存放于第三方处。
(1)
承包方保证货物符合所提交的需求规格书、相关标准和技术水平。
(2)
Ineltek GmbH 保留在收货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存在明显和可见瑕疵并仅在此后进行验收的权利。如有异议,承包方可能须承担检验和替换交付的费用。
对于任何类型的瑕疵,自发现之日起的通知期限均为 14 天。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放弃就隐蔽瑕疵提出通知迟延的抗辩。
(3)
对于一批交付的尺寸、重量和件数,以收货检验时确定的数值为准。
(4)
应交付的机器和设备尤其须符合以下规定:
关于所订购货物安全和功能的产品专用标准。
(5)
如约定了交付迟延的违约金,即使在受领交付时未明确主张,违约金请求权仍予以保留。更进一步的请求权同样在受领时无需特别保留即继续存在。
(1)
约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订单与支付发票期间的价格下调归 Ineltek GmbH 享有。
(2)
发票须在货物发运后立即开具,并注明订单号和物品编号。增值税须单独列明。
(3)
付款以正当交付以及价格和计算正确为前提。
如发现属于质量保证范围的瑕疵,Ineltek GmbH 有权在质量保证义务履行完毕前扣留付款。
(4)
付款方式的确定,例如“开票后 30 天内付款”或给予现金折扣。
(1)
承包方仅有权以无争议或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抵销。
(2)
对 Ineltek GmbH 的债权转让仅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后方为有效。
(1)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承包方的质量保证义务依照法定规定确定。对于因其交付的瑕疵、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产品损害而按其责任份额对 Ineltek GmbH 提出的所有第三方请求,承包方应在首次要求时即免除 Ineltek GmbH 的责任。承包方保证已投保适当的产品责任保险。
(2)
质量保证期自到达履行地起至少为 12 个月。
如法定质量保证期更长,则以法定期限为准。
(3)
如交付有瑕疵,承包方须按 Ineltek GmbH 的选择免费提供替换、按关于减价的法定规定给予价格折扣,或免费排除瑕疵。
在紧急情况下,Ineltek GmbH 有权在与承包方协商后,由承包方承担费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瑕疵,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替代品。如承包方迟延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如按订单中指定的统计检验程序确定超出了最高允许不良率,Ineltek GmbH 有权就整批交付提出瑕疵请求,或在事先与承包方协商后由承包方承担费用对整批交付进行检验。
(4)
对于替换交付和补救工作,承包方承担与原交付标的相同范围的责任,即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路途和人工费用。替换交付的质量保证期最早自替换交付到达之日起算。
(5)
承包方有义务偿还基于产品责任法进行召回行动的合理费用。Ineltek GmbH 将事先尽快向承包方发出通知以征求其意见。
我们为报价或执行订单而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设计、样品、制造规范、公司内部数据、工具、设备等,仍归我们所有。
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并须以正当商人的审慎妥善保管。
承包方保证第三方的权利不妨碍所购货物的正常使用,尤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 Ineltek GmbH 仍因可能侵犯第三方权利(例如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而被追索,承包方应免除其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给付义务。
承包方声明其可撤回地同意,所告知的个人数据将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于订单相关的处理。
如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个别规定无效或失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